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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铁路运输检察院关于公开选任听证员的公告
时间:2022-04-2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天津铁路运输检察院

关于公开选任听证员的公告

   

  为推动检察听证工作全面深入开展,促进司法公开,保障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根据《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人民检察院听证员库建设管理指导意见》等规定,结合我院工作实际现面向社会定公开选任20名听证员,现将选任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选任条件

  (一)听证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2.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3.年满23周岁、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中国公民;

  4.具有正常履职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优先入选:

  1.具有较好的群众工作能力;

  2.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较强的分析判断能力;

  3.从事铁路运输、律师法务、会计金融、司法鉴定、环境保护、信息网络、心理咨询、医疗卫生、食品药品、文物保护等专业领域工作五年以上,熟悉相关领域或行业的研究发展动态、法律法规和政策规范;

  4.具有长期从事群众工作经验且具备较好的调处矛盾纠纷工作能力,深受群众信任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员干部、基层组织工作者。

  )下列人员不参加听证员选任:

  1.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2.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在职工作人员;

  3.人民陪审员;

  4.其他因工作原因不适宜参加听证员选任的人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听证员:

  1.受过刑事处罚的;

  2.被开除公职的;

  3.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或者被仲裁委员会除名的;

  4.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5.因受惩戒被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的;

  6.被取消过听证员资格或在听证工作中弄虚作假的;

  7.存在其他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

  二、选任程序

  (一)推荐人选。推荐人选采取网上报名和现场报名相结合的方式,接受机关单位组织推荐或个人自荐报名。组织推荐应征得被推荐人同意,填写单位推荐意见加盖推荐单位公章,个人自荐应提交工作单位或居住地社区意见并加盖工作单位或居住地社区公章。报名时需提交近期1寸彩色证件照2张,身份证、学历证明及相关资质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1份(原件现场审查后退回),并填写《天津铁路运输检察院选任听证员报名表》一式二份(样式附后)。

  (二)初审和考察。按照选任条件对报名人员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对初审通过的人员将组织考察。考察期间发现有不符合听证员选任条件的,取消其候选人资格。

  (三)拟任公示。拟任人选名单确定后通过天津铁路运输检察院网站和天津铁检微信公众号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间发现有不合听证员选任条件的,取消其选任资格。

  (四)选任公布。拟任人选经过公示无异议或者经审查异议不成立的,检察机关作出选任决定,向社会公布选任结果,并颁发听证员证书。

  三、任职期限

  听证员实行定期选任、动态管理,每届任期五年,连续担任听证员不得超过两届。任期内,经本人申请或出现不符合听证员任职条件、不能履行听证员职责等情形时,按规定程序出库。

  四、职责义务

  (一)被选任的听证员受邀参加本院组织的听证会,对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就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案件处理等问题发表听证意见。

  (二)听证员依法享有参加听证活动、独立公正发表听证意见、获得履职保障等权利;同时,积极履行听证义务,遵守本院听证纪律,保守案件秘密,不得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违法情形。

  五、履职保障

  听证员参与检察听证活动,由人民检察院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

  六、报名时间

  2022年4月21日至56日(现场报名时间: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七、报名方式

  (一)网上报名。将《天津铁路运输检察院选任听证员报名表》与居民身份证、学历证明、相关资质证明、所在单位或居住地社区意见等材料电子扫描件一并发送至指定邮箱lyan8259@163.com。

  (二)现场报名。在严格落实目前疫情防控各项要求的前提下,请将《天津铁路运输检察院选任听证员报名表》与居民身份证、学历证明、相关资质证明、所在单位或居住地社区意见等材料交至天津铁路运输检察院综合业务部。

  报名地点:天津市河北区宿纬路2号

  联系人:宋立刚 电话:022-60617641

               电话:022-60617642

              

   

   

    天津铁路运输检察院

    2022年4月20

   

   

   

   

  

版权所有:天津铁路运输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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