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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某申请立案监督案
时间:2020-08-13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一、基本案情

2017年8月15日,被告人李某甲因其妹妹李某乙(另案处理)与被害人赵某某在旅游过程中发生矛盾,召集被告人李某丙、李某丁、姚某某、刘某某、李某丙前往沧州火车站出站口。同日11时50分许,李某乙出站后向李某甲等人哭诉,随后李某乙、姚某某闯入出站口将被害人赵某某拽倒,进而姚某某、李某甲、刘某某、李某丙、李某丁、王某某先后对被害人赵某某、韩某某进行殴打,造成韩某某右侧鼻骨骨折、鼻中隔偏曲,赵某某左侧冈上肌肌腱受损,导致沧州火车站出站口秩序混乱。

案发后,北京铁路公安局天津公安处沧州站派出所将该案作为行政案件处理,仅对李某丙行政拘留十天。韩某某对处理结果不服,于20171228日向我院申请刑事立案监督。

我院受理该案后,向北京铁路公安局天津公安处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并调取了行政处罚卷宗及有关材料,北京铁路公安局天津公安处于2018年1月10日向我院说明了不立案理由。我院审查案件材料和不立案理由后,积极协调督促公安机关对韩某某伤情进行鉴定,经鉴定,韩某某身体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赵某某身体所受损伤程度为轻微伤。2月2日,北京铁路公安局天津公安处主动对李某甲等人故意伤害案立案侦查。11月26日,我院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对李某甲、姚某某、李某丙、刘某某提起公诉,因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对李某乙、李某丁、王某某作出了不起诉决定。12月7日,天津铁路运输法院以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李某甲、姚某某、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判处李某丙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二年。

二、履职情况及典型意义

该案的办理既彰显了我院聚焦主业、强化监督职能的决心,更体现了我院落实上级机关做好“两会”期间维稳工作要求、发挥铁检机关维护辖区内安全稳定的职能作用,同时有力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化解了社会矛盾,树立了天津铁检院良好的社会形象,取得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1、监督公安机关立案,四名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办理案件过程中与公安机关法制监管支队、刑警支队及时沟通协调,深入了解案情,分析梳理证据材料,引导公安机关更换鉴定机构异地重新进行伤情鉴定,参加公安机关案情分析会,明确侦查重点及取证方向,成功监督立案一案七人,最终李某甲等四人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

2、积极开展释法说理,化解可能发生的网络舆情。韩某某在申请立案监督时表示携带了多份案件材料和剪辑的视频准备逐级申诉并拟上传互联网。面对可能引发的网络舆情,承办人及时制订了严谨周密细致的监督工作和预防不当舆情预案,细心听取了韩某的诉求,围绕案件的证据情况和检察机关正在开展的工作和可能出现的结果,有情有理有据地开展了释法说理,取得了韩某某对检察机关的信任,化解了可能引发网络舆情的风险。该案监督立案后被害人韩某某先后两次到检察机关表示感谢并赠送锦旗。

3、发现移送监督线索,助力侦查活动监督实现突破。承办人在办理该案中发现天津公安处存在侦查行为违法的线索,及时将线索移送侦查监督岗并作为侦查活动监督案件受理。最终我院向天津公安处制发了《纠正违法通知书》并收到天津公安处回函整改,帮助公安机关及时发现和纠正了相应问题,提高了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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