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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时间:2020-08-13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父母将病婴弃置车站卫生间被追刑责案

——方某某、康某甲等人遗弃案

 

(一)核心价值:尽责守法

(二)基本案情

2018年12月27日,被告人方某某、康某甲因其子康某乙(男,出生于2018年11月2日)患有严重疾病,与被告人木某某(康某乙祖母)共同商议丢弃康某乙。同日17时许,木某某驾驶一辆轿车(牌照号冀F*****)载着方某某、康某甲等人到达天津市区,后木某某带着康某乙转乘出租车至铁路天津西站,木某某带着康某乙进入天津西站候车室并将其丢弃在候车室内女卫生间。康某乙被民警发现后,被送到天津市儿童福利院临时代养。被告人方某某、康某甲、木某某于2019年1月9日被民警抓获。2019年2月22日,康某甲将康某乙领回抚养。

(三)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方某某、康某甲对于年幼的婴儿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遗弃罪。被告人木某某明知被告人方某某、 康某甲对康某乙负有扶养义务,仍帮助遗弃婴儿,其行为亦构成遗弃罪。三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均应依法判处。三被告人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予以从轻处罚。一审分别判处三被告人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一审宣判后,三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现判决已生效。

(四)典型意义

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它在家庭生活中的表现就是每个家庭成员都要履行自己的责任和义务。孝敬父母、爱护幼年子女是社会主义家庭美德的重要规范,不仅关系到每个家庭的美满幸福,还关系到社会的安定和谐。我国婚姻法和刑法均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并对家庭成员之间应履行的扶养义务作了规定。有负担能力而拒不履行扶养义务,就侵犯了年老、年幼、患病或者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在家庭中的平等权利。遗弃行为往往给被害人的生命、健康造成威胁,为舆论所不齿,也影响社会的安定团结。因此,同遗弃的犯罪行为作斗争,有助于造成一个少有所养,老有所依的良好的社会环境,有助于保护妇女、特别是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五)法律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第四十五条 对重婚的,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一条 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一条第三款  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三款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一千零四十三条  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推荐理由]

家庭是社会最基本的细胞,是最重要、最基本、最核心的社会组织、经济组织和精神家园。家庭的健康发展关乎社会的稳定发展和国家的稳定发展。根据我国将要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现行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家庭成员之间要履行赡养、抚养等义务,不得有虐待、遗弃等违反法律、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通过本案依法办理,司法机关既有效维护了未成年被害人合法权益,又严厉打击了遗弃犯罪行为,彰显法律的严肃性、公正性。同时,本案的依法办理也是对家庭、社会开展了一堂法治教育课,实现了案件办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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