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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望与坚守:法治精神与职业良知之我见
时间:2017-10-1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孙先锋

  法,作为一种规范,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进步而日益庞杂,法总是在尽可能扩大规制法律主体权利和义务的范围。法的价值在于公平与正义,而“徒法不足以自行”,公平正义能否得到实现,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的适用,司法从业人员守法、执法的水平一定程度上决定着依法治国的进程和水平,在法官、检察官、律师等司法从业人员日趋专业化的同时,要求法律职业者必须坚守职业良知和法治精神。

  一、崇法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当苏格拉底被指控违反城邦宗教、渎神和腐化青年等罪被判处死刑时,他虽然有机会逃脱,但仍然坚持一个公民必须遵守法律的信念,最终以身殉法。法律的实施要以司法人员的执法行为作为保障。要实现对法律的信仰,执法者应首当其冲。培根在《论司法》中说:法律所在之处,乃是一种神圣的地方,因此不但是法官的坐席,就连那立足的台,听证的围栏,都应当全无丑事贪污的嫌疑才好,因为从荆棘丛中是采不来葡萄的,从那些贪婪的吏役的荆棘之中,公道也是不能结出美果的。德国法学家耶林说:“执行法律的人如果变成扼杀法律的人,正如医生扼杀病人,监护人绞杀被监护人,乃是天下第一等罪恶。” 

  执法者应当将法治精神奉为神明,以“崇尚法律”为思维定势、以“恪守公正”为价值取向,正如《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指出的,必须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切实保证宪法法律有效实施,绝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借口任何形式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

  二、敬业

  敬业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人们对待自己所从事的职业有着崇敬和虔信的态度,有着神圣的使命感和责任心,并有全身心地投入到工作中去的热忱。

  对于司法从业者而言,所谓敬业首先是要对法律职业的思想认同和精神支持,这是敬业精神最根本的特征,它为人们提供价值判断和动力因素。其次,敬业精神体现在整体观念和个体观念的有效结合。大凡具有敬业精神的人,都能正确处理整体与个体的关系,摆正两者的位置,并相互协调、相互配合、共同发展。再次,高度的自律性,要求司法人员要有较强的自我约束、自我管理的能力,能够兢兢业业地从事自己的职业,只要对社会有益,至于职位的高低并不在意。最后,敬业精神要求做事认真和专一,富有进取心和创造性。孔子认为,君子有九思,其中之一便是“事思敬”。宋儒朱熹说,“敬不是万事休置之谓,只是随事专一,谨畏不放逸耳。”也正如周恩来同志所说的那样:“在事业上下功夫、费精神”。用通俗地语言讲就是要“干一行,爱一行,钻一行”。

  三、慎权

  法律规范应对丰富的现实生活有其局限性,法不可能周延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以及执法者的所有环节,况且对立法原意的理解和对事实、证据的判断本身就带有主观判断的因素。博登海默在《法理学: 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中认为,自由裁量空间的存在使得人们常常怀疑享有决定权者作出的决定会“受制于其‘情感意志’因素的,如直觉预感、非理性的偏爱、以及为事后文饰所掩盖的多少有些武断的命令等等。” 而且“我们也必须承认,感情上的潜在影响或不可言传的偏见影响并不总是能够避免的。”

  如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等关于逮捕条件的表述均是基于一种“可能性”,这种可能性本身就是一种盖然的不确定性的标准。而逮捕羁押是否有必要,需要对这些“可能性”进行判断,必然带有一定的主观因素。检察机关审查批准逮捕时对社会危险性条件、羁押必要性条件的判断,就是基于事实和证据上的自由裁量。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写道:“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一条万古不易的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遇到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对类似这些自由裁量权除了应当以司法解释、工作规范加以限制之外,更需要裁判者严格遵循法治思维的内在规律,必须遵从法治的基本价值,必须遵循职业良知,否则,这些裁量权很有可能对法治造成严重损害,有损公平正义。因此,司法人员应当慎重对待手中的司法权力,不能机械执法,不能滥用职权或者选择性执法,更不能以权谋私。

  四、尚德

  职业道德,是同人们的职业活动紧密联系的符合职业特点所要求的道德准则、道德情操与道德品质的总和。它既是对本职人员在职业活动中行为的要求,同时又是职业对社会所负的道德责任与义务,它是人们在职业生活中应遵循的基本道德,即一般社会道德在职业生活中的具体体现。社会公众对司法人员职业良知的要求,远远超出一般的道德标准。执法者的职业良知一旦失守,真相将会被隐藏,冤假错案就会滋生,正义将得不到伸张,人民群众的诉求就得不到解决。

  高检院曹建明检察长在全国检察机关深入开展“恪守检察职业道德、促进公正廉洁执法”主题实践活动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中严肃指出:“极少数检察人员出现执法不公正、不严格、不廉洁问题,并非是因为不懂法律、不知纪律,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职业良心缺失、职业道德失范。有的案件只要凭着普通人的良知就可以明辨是非,但有的检察人员却办成了冤案错案;网络舆情反映的一些事件,只要按照一般公民的道德标准去做就能避免发生,但有的检察人员却执法犯法、恣意妄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因此,必须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在重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的同时,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以法治体现道德理念、强化法律对道德建设的促进作用,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强化道德对法治文化的支撑作用,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具体到司法人员的执法行为而言就要必须崇尚法治精神,坚定法治信仰,坚持用良心和品德来依法办理每一起案件,守住公平正义的底线。

  五、守廉

  廉洁一词,最早出现于战国时期的著名爱国诗人屈原的《楚辞·招魂》,其中提到:“朕幼清以廉洁兮,身服义尔未末沫。”东汉学者王逸在《楚辞·章句》中注释到:“不受曰廉,不污曰洁。”不接受他人馈赠的礼物钱财,不让自己清白的人格受到玷污,即为廉洁。“廉”就是清廉,就是不贪图不应得的钱物;“洁”指的是光明磊落的人生态度。不贪污腐化,不损公肥私,不以权谋私,不贪赃枉法是为廉洁。

  司法公正是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屏障,如果司法被腐败所侵蚀,那么司法的威严也将不复存在,公众也会对法律甚至社会公理失去信心。因此古今中外都十分注重对司法职业人员的廉洁自律的要求,并用严刑峻法以及职业规范加以保障。但从实践来看,由于目前司法职业的社会尊重程度、待遇报酬等还未达到一个合理的格局,仍然有一些法律职业者经不起诱惑,违背了廉洁自律的道德要求而违法乱纪,从而损害司法的权威。要守住廉洁,一方面需要他律,就是指加强法律、规章、制度和社会舆论等方面的外部约束,自觉接受他人的监督和检查,即“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另一方面更需要法律职业者自律,能够主动自觉地抵制腐败现象和消极文化带来的影响,自我调节,主动纠偏,始终把清廉如水的要求“内化于心,外践于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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