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6月3日11时许,被告人洪某某在铁路北环线4千米294米至4千米550米间,采用活动扳手拆卸的方法,拆卸铁路钢轨鱼尾板3块,每块价值人民币122元,高强度接头螺栓、螺母23套,每套价值人民币5.4元,被盗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490.2元。后洪佳景将盗拆的其中1块鱼尾板变卖,获赃款人民币45元。(赃物已挽回并发还所有人)
北京铁路局安全监察室认定,盗拆行为产生的隐患问题,如列车司机不能够及时发现并采取停车措施,会引发列车脱轨、颠覆事故,造成人员、财产巨大损失。
2014年9月23日,天津铁路运输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洪佳景犯破坏交通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被告人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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